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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2004-07-20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秀洲区、秀城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级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 〕52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嘉兴市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学习和落实《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细则》,财政部门与用票单位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办法》实施和票据换版的各项工作。

二、新版财政票据2004 年7月1日启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申领(印)工作,保障新版财政票据的供应。各区范围内使用的 财政票据和通过财政部门下发的省级分成收入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领用(印制)申请,申请时填报《嘉兴市财政票据领用(印制)申请、结算表》(附件2 )。嘉兴市承印新版票据名称、票据编码及规格见《嘉兴市财政票据承印目录》(附件3)。省级分成收入新版票据名称、票据编码及规格见《浙江省财政票据编码目录表》。新旧票据的归并衔接见《嘉兴市新旧票据归并衔接表》(附件4)。

三、旧版票据使用到2004 年9月30日。各部门、单位应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逐类进行账账、账实盘点,对已用票据及时到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对到期尚未用完的票据,应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缴销,各单位不得私留、使用过期旧版票据,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依据 《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结报、缴销。市财政局将择时对旧版票据的结报、缴销情况进行抽查。

四、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 嘉兴市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1. 嘉兴市财政票据领用(印制)申请、结算表
  2. 嘉兴市财政票据承印目录
  3. 嘉兴市新旧票据归并衔接表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

嘉兴市本级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嘉兴市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票据的印刷、发放、稽查和核销结报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负责本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稽查和核销结报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印制、出售财政票据。

第二章 分类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有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非税收入需要,具有通用性的票据,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与缴款分离银行代收”收缴方式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缴款人向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收款后,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每日将收入按单位、分项目汇总填开“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票款同行结报(含单位电脑开票)收缴方式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月将收入分项目汇总填开“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的特殊需要,根据其征收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包括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六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依法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根据国家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公益事业捐赠收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 〕192号)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捐赠时,使用“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具有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单位内部收款以及财政部门特殊规定的收款,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具体包括:(1 )上下级之间的拨补款往来。(2)收费分成收入。(3)单位内部代垫、代购各种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房租及代购书刊等。(4)各种按上级文件规定可收取的保证金。(5)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往来款项。(6)按嘉财行[1999]4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收取的代垫资料、工本费,使用加盖“代垫资料费、工本费专用”字样的往来款票据。

(四)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没收款、预收罚款和其他特定款项时,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 的经营性收入,均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三章 监制与印刷

第八条 嘉兴市本级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并下发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监制章椭圆形,高1.6cm,宽2.8cm,印色为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第九条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样式、规格、内容、联次和使用期限,统一印制。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由各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制下发。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印刷,由省财政厅选定印刷厂定点印制。印制票据时,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签署的付印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刷厂印制票据,同时对印制票据进行监管和发放。

第四章 发放购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嘉兴市本级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本级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涉及省级分成收入的财政票据,除省财政厅通过市财政部门下发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外,一律使用市本级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购领证的申领。单位向财政部门首次购领票据,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同级财政核准后,领取《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证购票。

1 、财政、物价或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或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其他相关的文件。

2 、机构定编设立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办学许可证》(学历教育)、《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3 、《收费许可证》及经办人员《会计证》。

注:本文已经《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1号)宣布废止失效.

行政事业单位下设非独立核算机构使用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下设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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